海安银行终止上交所主板ipo 国泰君安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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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经济(Economy)网首都6月27日讯 上交所网站昨日公布关于终止对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Stock)有限公司(简称“海安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上交所于2023年3月3日依法受理了海安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Carry Out)了审核。
日前,海安银行和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Stock)有限公司分别向上交所提交了《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Stock)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Stock)有限公司关于撤回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Stock)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对海安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的审核。
海安银行主营业务为《中华国人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和经批准的商业银行业务,主要包括公司业务、个人业务以及金融市场业务等。公司业务主要包括公司贷款、票据贴现、公司存款、世界业务和中间业务等。个人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贷款、个人存款、中间业务以及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业务、同业业务、票据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投资银行业务。
海安银行不存在控股股东。海安银行股权结构分散。截至托管证明日,持有海安银行5%及以上股份(Stock)的股东共计2名,分别为中洲置业、苏中建设,均持有海安银行5%的股份(Stock)。此外,中洲置业的一致行动人江苏中洋集团股份(Stock)有限公司持有海安银行1,000万股,占海安银行总股本的1%。海安银行单一股东可能与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均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控股股东的要求,海安银行不存在单独可能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行使海安银行3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Stock)数的股东,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可能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海安银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可能合计持有海安银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Stock)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根据海安银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海安银行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海安银行任一股东及其关联方均无法决定海安银行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人选,无法控制董事会可能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综上,海安银行不存在任一股东满足《公司法》中关于控股股东的定义。因此,海安银行不存在控股股东。
海安银行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海安银行不存在股东之间通过协议可能其他安排控制海安银行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情形,截至托管证明日,除中洲置业和江苏中洋集团股份(Stock)有限公司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外,海安银行董事会没有收到其他股东关于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海安银行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可能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海安银行行为的人。
综上,依据《公司法》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海安银行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海安银行原拟在上交所主板公开发行的股份(Stock)数量不超过3.28亿股。海安银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以提高本行资本充足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
海安银行的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Stock)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徐岚、蔡锐。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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